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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亚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某、张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德州亚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钢,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新安街。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新安街。被告:张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二发电厂家属区。

原告德州亚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德州亚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该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亚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德州亚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 霞
审判员 吕彦君
审判员 李 坤

书记员: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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