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兴市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韦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童麒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弄XXX号,被告童麒铮之母。
以上两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良,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以文,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昌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德兴市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某某、吴某、童麒铮、第三人朱昌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德兴市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兴市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 婧
书记员:张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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