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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尹XX、中XXXX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徐XX,女,汉族,1957年6月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东涛、邢赫,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尹XX,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申请人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立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维,男,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徐XX、尹XX、中XXXX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焦晓丽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8年10月2日,尹XX驾驶×××号车顺兴凯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凯湖路公富庄桥路段时,车辆爆胎刮碰到在绿化带中工作的环卫工人徐XX,造成徐X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尹X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XX无责任。尹XX驾驶×××号车在申请人中XXXX处投有保险,申请人徐秀英与申请人尹新鹿、申请人中XXXX发生纠纷。该纠纷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18日自愿达成了(2019)冀0302秦交调第0042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XXXX共计赔偿134649元(大写:壹拾叁万肆仟陆佰肆拾玖元元整),其中:应给付被申请人尹XX垫付医疗费3000元,扣减非医保用药1000元,返还被申请人尹XX垫付医疗费1000元,被申请人尹新鹿自愿给付申请人徐XX1000元,实际给付申请人徐XX赔偿款132649元,赔偿款限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协议履行后双方因本次事故不再有任何纠纷。

本院认为,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徐XX、尹XX、中XXXX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9年3月18日自愿达成的(2019)冀0302秦交调第0042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晓丽

书记员: 陈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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