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1987年3月6日,固安县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高国静,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蔺亚东,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徐某诉被告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穆志芳
书记员:陈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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