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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仲义。
委托代理律师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原告张仲义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仲义及委托代理律师王小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仲义诉称,2004年被告向我赊购棉纱,经数次偿还后尚欠23600元纱款未付,故请求依法判决其偿还纱款。
被告徐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1年7月16日和2004年6月17日拉原告棉纱价值96600元,
经被告于2002年1月6日还款25000元、同年10月21日还款20000元、2003年11月20日还款3000元、同年8月2日还款10000元、2005年2月2日还款10000元、后来又偿还5000元,最后剩余23600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欠原告张仲义棉纱款96600元,经数次偿还尚欠23600元棉纱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36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偿还所欠原告张仲义的棉纱款2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齐春芳
审判员 韩平
审判员 刘松贺

书记员: 王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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