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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伍某某、王某某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月香(徐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彦,北京大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王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上抵押权人为王某某的抵押权登记;2、本案诉讼费由伍某某、王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4月23日,伍某某因经济困难,让徐某某帮忙,利用徐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以伍某某的名义和徐某某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支付首付款,不交付房屋,只为取得银行贷款,徐某某出于朋友情面答应帮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伍某某取得系争房屋名义上的产权,但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真正的权利人还是徐某某。2016年8月15日,因有人上门看房,徐某某才得知伍某某私自挂失产权证,补办了新的产权证,并瞒着徐某某出售房屋。徐某某去交易中心查询得知系争房屋还被伍某某设立了120万元的抵押,抵押权人为王某某。原来伍某某欠了高利贷,与放高利贷的债主王某某恶意设立抵押。2016年9月5日,徐某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裁决:徐某某和伍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徐某某认为伍某某和王某某明知徐某某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却恶意设立抵押,伍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系非法的高利贷、套路贷,王某某对于抵押权的获得未支付合理对价,其抵押权的取得不具有善意,不应当被法律保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伍某某和王某某恶意串通,互相勾结,通过虚假手段骗取徐某某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于2019年6月4日已受理【沪公杨(经)受案字(2019)100146号】。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目前徐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崔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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