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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香兰诉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徐香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香兰诉被告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香兰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标的物DH80G0LD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发动机编号4TNV98B6911,机器编号21266),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香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DH80G0LD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发动机编号4TNV98B6911,机器编号21266)予以扣押(异地),期限为两年。
诉讼保全申请费1420元,由原告徐香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莉娟

书记员: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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