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香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远安县,现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巍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农民,住远安县。
原告徐香兰与被告王巍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被告王巍然申请追加郭某某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徐香兰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案外人就本院涉及工程款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香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徐香兰负担。
审判员 杨舒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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