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徐单秀
吴玉书
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潘宏
郭莹辉(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无固定工作。
委托代理人徐单秀,系原告徐某的妻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玉书,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闻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宏,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莹辉,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68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68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黄晶晶
审判员:方三安
审判员:周绍明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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