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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湖北腾誉汽车专用有限公司、湖北立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腾誉汽车专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永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成,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如辉,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立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湖北腾誉汽车专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立新公司(以下简称“立新公司”)、曹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1303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腾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成,被上诉人徐某的委托代理人钟如辉,被上诉人立新公司、曹建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徐某对被上诉人曹建新在一审判决后已偿还1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腾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腾誉公司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后盖章,此行为即为其自愿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合同盖章后生效。腾誉公司上诉称其不知有该借款行为和担保行为的发生,且印章系曹建新私自印刻。在一审法院开庭释明后,腾誉公司亦未申请对印章进行鉴定,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腾誉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其应承担保证责任,处理正确。
二、利息计算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以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双方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但约定了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一定数额的滞纳金,其形式与性质上均应视为逾期利息。按照当事人约定支付滞纳金,折合月利率为9%和14.42%,均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期后第二天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一审法院判断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后曹建新已偿还的10万元可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腾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上诉人腾誉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詹君健 审判员  汪 莉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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