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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周志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子,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徐某诉被告周志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和被告周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周志强腾房,将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交还徐某。事实和理由:徐某系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周志强系徐某的舅舅,因周志强无房,2017年6月周志强请求徐某暂时借住一段时间,故徐某将上述房屋借给周志强居住。现因徐某自己需要居住该房屋,多次要求周志强搬离,将房屋归还给徐某,但遭周志强拒绝。故作以上诉请。
  被告周志强辩称,徐某的母亲和周志强系姐弟关系,系争房屋原系徐某的母亲于2009年购买的,让徐某的外婆和周志强及周志强的儿子三人共同居住。2017年徐某的母亲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徐某名下。2018年7月徐某的外婆去世后,房屋由周志强一人居住至今。周志强承认房屋是徐某的,但徐某的母亲和周志强有其他经济纠纷,徐某的母亲欠周志强钱款不还,所以周志强占用该房屋至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志强为原告徐某的舅舅,周志强的户籍地为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XXX-XXX室,徐某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系争房屋由周智强居住至今。2019年5月,徐某具状来院,要求周智强迁出,并将房屋交还徐某。
  本院认为,徐某作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周志强关于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徐某要求周志强搬离并返还系争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志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将房屋交还原告徐某。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艺萍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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