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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赵某、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
王静超(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赵某
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静超,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被告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某、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书芳、王平杰自愿用其所有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房屋为原告徐某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赵某、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担保人李书芳、王平杰自愿用其所有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房屋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赵某、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担保人李书芳、王平杰自愿用其所有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房屋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审判长:衡光毅
审判员:樊成海
审判员:周艳

书记员: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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