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直,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宾,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波,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秦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秦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浦东新区华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秦某称,其自2017年起便居住在本市浦东新区华丰路XXX弄XXX号XXX室,并向本院提供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临沂三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据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秦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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