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生于1972年5月1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禹勤,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
被告:十堰市玉某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张某某诉被告十堰市玉某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张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十堰市玉某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张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十堰市玉某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 涛
书记员:杨艳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