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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秦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徐忠辉(系原告徐某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溯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宣纯捷

书记员: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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