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家虎、彭晓鹏,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9,1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了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479,1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2915元,由申请人徐某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俞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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