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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童某某、骆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丁,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骆某某(曾用名骆正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童某某、骆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先勇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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