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长春,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任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姜庆慧,系黑龙江金圣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长春诉被告任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由于双方庭外自行和解,原告徐长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长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徐长春负担。
审判员 包和全
书记员:侯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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