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兴,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蒋秀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蒋秀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兴、被告蒋秀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资款4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某某经营物流运输业务,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当司机开车运输货物,2017年9月因经营不善导致被告物流运输业务倒闭。2017年10月1日被告赵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尚欠原告工资40000元,承诺于2018年10月1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被告蒋秀娟辩称,认可我与赵某某是夫妻关系,对原告所述欠工资款40000元的事实认可,只是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赵某某书写的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赵某某欠原告工资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蒋秀娟对欠条没有异议。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某某经营物流运输业务,被告雇佣原告当司机开车运输货物,2017年9月因经营不善导致被告物流运输业务倒闭,拖欠原告工资款40000元。被告赵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系劳务提供方,被告系报酬给付方,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其运输车队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劳务费。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实欠款事实和欠款数额,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庭审中,被告蒋秀娟承认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同意偿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工资款40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工资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西云
书记员: 康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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