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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曹某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
  原告徐某诉被告曹某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请: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的《上海市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有效。
  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经上海信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原、被告就转让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秀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上海市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1份,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6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房款141万元。同年11月5日,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
  被告曹某某、王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9月19日,原告作为乙方,两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上海市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1份,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秀泽路XXX弄XXX号XXX室动迁房出售给乙方,总价169万元。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前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笔购房款80万元,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于2016年12月1日前支付第二笔购房款59万元,留尾款30万元待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时支付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甲方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乙方。在交易限制期满后甲乙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至房屋过户手续完成为止。合同另约定了关于户口迁移、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三次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房款共计141万元,剩余房款28万元至今未付。2016年11月5日,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
  2016年2月2日,系争房屋核准登记至被告曹某某名下。2018年8月8日,系争房屋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查封。2018年9月5日,经原告申请,本院轮候查封系争房屋。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预购合同、交接书、付款凭证、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簿,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核实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与被告曹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的《上海市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计10,0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菊芳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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