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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韦某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云奇,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某某与韦某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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