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申请人:张某某,女,1967年10月18日,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书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申请人:苏礼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申请人: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余书松,董事长。
申请人徐某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余书松、苏礼春、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万元或扣押、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张某某以其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徐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书松、苏礼春、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扣押、查封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张某某所有的房屋(鄂州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某某、张某某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国炳
书记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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