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铁力
李方武(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公证处
单玉兰(黑龙江法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铁力,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李方武,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公证处,代码K1100168-8,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六道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红,主任。
委托代理人单玉兰,黑龙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铁力与被告哈尔滨市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广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铁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方武、被告哈尔滨市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单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HYPERLINK"http://136.11.0.25:61601/lawfn=chl344s987.txt&term=39"\l"39""_blank"第三十九条 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案中,原告系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其请求确认(2008)哈证内民字第2570号公证书和(2008)哈证内民字第2571号公证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可以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原告主张损害赔偿4万元,未举示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铁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铁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HYPERLINK"http://136.11.0.25:61601/lawfn=chl344s987.txt&term=39"\l"39""_blank"第三十九条 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案中,原告系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其请求确认(2008)哈证内民字第2570号公证书和(2008)哈证内民字第2571号公证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可以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原告主张损害赔偿4万元,未举示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铁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铁力负担。
审判长:康广泉
书记员:孙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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