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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徐某某、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赵永茂(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河渠镇。
委托代理人赵永茂,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河渠镇。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河渠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成令

书记员: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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