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兰汉卿(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王福厚(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强杏梅
韩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兰汉卿,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福厚,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杏梅。
被告:韩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强杏梅、韩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某驾驶的强杏梅名下的冀T×××××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并向法院交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韩某驾驶的强杏梅名下的冀T×××××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韩某驾驶的强杏梅名下的冀T×××××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审判长:苏建平
书记员:夏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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