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蔚县。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惠通街1号张某某五金机电城5号楼。
负责人:刘树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金枝与被告李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徐金枝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枝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金枝负担。
审判员 李凌云
书记员: 刘丽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