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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应城市水产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应城市水产局
黄勇(湖北应城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徐某某。
被告应城市水产局。
住所地:应城市城中古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应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应城市水产局劳动争议一案,依法成立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应城市杨家澥特种水产养殖场工作,应城市杨家澥特种水产养殖场为原告徐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应城市杨家澥特种水产养殖场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原告徐某某起诉应城市水产局属主体不当。
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应城市杨家澥特种水产养殖场工作,应城市杨家澥特种水产养殖场为原告徐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应城市杨家澥特种水产养殖场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原告徐某某起诉应城市水产局属主体不当。

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兰木祥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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