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王某某
王艳艳
徐欣辰
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藁城市中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王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系死者徐明之父。
原告:王某某,系死者徐明之母。
原告:王艳艳,系死者徐明之妻子。
原告:徐欣辰,系死者徐明之子。
法定代理人:王艳艳,系死者徐明之妻子。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
被告:藁城市中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王辉。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力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王某某、王艳艳、徐欣辰与被告范某某、王辉、藁城市中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本次交通事故另二受伤人员孙健、伊梦林尚未起诉,无法确定其与本案四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分配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现予中止诉讼。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王某某、王艳艳、徐欣辰与被告范某某、王辉、藁城市中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本次交通事故另二受伤人员孙健、伊梦林尚未起诉,无法确定其与本案四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分配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现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盼新
审判员:刘宗杨
审判员:史秋芝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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