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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位与刘某某、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艳娜,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中奥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洪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方园,河北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浩,河北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燕山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史继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松,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徐某位与被告刘某某、朱某某、保定市中奥燃气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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