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道法
徐虎
宋继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魏蓉(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郑某
李红旭
郭连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随州市曾都区公路段
艾鹏(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周永清
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白鹤沙场
原告徐道法,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徐道法之子。
委托代理人宋继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个体司机。
被告郑某。系陈某某之妻。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蓉,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旭,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郭连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段长。
委托代理人艾鹏,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永清,农民。
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白鹤沙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道法与被告陈某某、郑某、李红旭、随州市曾都区公路段、周永清、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白鹤沙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道法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道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道法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郑某、李红旭、随州市曾都区公路段、周永清、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白鹤沙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道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道法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郑某、李红旭、随州市曾都区公路段、周永清、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白鹤沙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红艳
审判员:王宁
审判员:吴元光
书记员:谢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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