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个体运输户,住荆门市东宝区,现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个体户,住荆门市东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军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个体户,住荆门市掇刀区,系唐军燕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淑东,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财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唐军燕、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财以与唐军燕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财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徐某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华
审判员 李国林
审判员 向 芬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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