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马振华
沈玉某
李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系徐某某丈夫。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玉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沈玉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某、沈玉某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8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和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80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一、二审判决对《合同书》的性质认定错误,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实质是“合资建房,以房抵债”合同,并不是单一的借款合同。
申请人一方已按协议约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并支付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费用。
李某所提供的款项是投资款,但是并没有足额投资,导致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一、二审法院割裂开案件事实,单独审查对李某有利的借款事项,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借据是伪造的,申请对借据中的“徐某某、沈玉某”签名及指纹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复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审判长:赵晓华
书记员:李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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