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姣,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红霞,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俊,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洲(系熊俊公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姣诉被告熊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徐某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姣负担。
审 判 长 朱 涛 审 判 员 刘汉明 代理审判员 胡体全
书记员:张军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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