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达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徐达夫与被申请人魏某、魏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徐达夫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某、魏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达夫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陆家圈路XXX弄XXX号及289号地下1层车位61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达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魏某、魏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徐达夫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陆家圈路XXX弄XXX号及289号地下1层车位61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徐达夫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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