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高彦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政,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判长 冯凯
审判员 张鑫
审判员 蒋丹凤
书记员: 荣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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