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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许华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王振明(河北泊头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许华庆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振明,泊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许华庆。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伙协议建房一案中,因发现原被告合伙货款由被告大人自己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伙协议建房一案中,因发现原被告合伙货款由被告大人自己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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