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霄,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伶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伶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胡 肸 人民陪审员 杨白泉
书记员:李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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