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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祖成,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代为调解、代为在法院调解协议书上签名,代签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
被告:吴金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小河镇淮河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新元

书记员: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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