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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常健、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常健、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徐某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徐某已预交),由徐某负担。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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