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蓓
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徐蓓。
委托代理人: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路北区裕丰街91号。
法定代表人:史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唐某市路北区,应由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徐蓓所有的冀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商业保险,本案所涉的保险事故发生在唐某市古冶区境内,故本院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徐蓓所有的冀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商业保险,本案所涉的保险事故发生在唐某市古冶区境内,故本院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长:李星群
审判员:王祎
审判员:李静华
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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