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东、翟绍蕾,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旭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徐某诉被告许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许旭东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王建良
书记员: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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