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孝蓉,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因无法向被告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孝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某归还借款20万元;2.徐某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姑妈,被告是原告侄子。2017年6月下旬,被告父亲即原告弟弟向原告借款25,000元,说是帮被告归还借款。因为是弟弟出面借款,原告出于帮忙和关心同意了弟弟的要求,于2017年6月26日将25,000元通过柜机汇入原告弟弟账户。到了2017年8月中旬,被告提出借款175,000元用于归还借款。尽管原告心里不是很愿意,但考虑到是亲侄子,碍于面子,还是同意借款。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银行汇到被告账户175,000元,并要求被告写了借条,加上之前被告父亲借的25,000元,合计20万元。2017年11月至今,原告再也无法联系上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某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3日,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本人徐某向徐某某借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正,二年后归还。
2017年8月14日,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徐某账户17,500元。
徐某某为证明25,000元的交付事实,另提交:1.ATM转账凭证,证明其于2017年6月26日向徐国雄账户转入25,000元。2.徐国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徐国雄账户于2017年6月26日转入徐某账户25,000元。3.徐国雄与徐某户籍信息,证明徐国雄与徐某系父子关系。
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户籍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根据借条约定,两年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已然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某某借款20万元;
二、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徐某某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徐某某已预缴2,150元),由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强
书记员: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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