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苏成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基祥,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鄂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茜
书记员::皮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