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国富
书记员: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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