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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英文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英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驾敏,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原告徐英文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孙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英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裘驾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英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7,45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墙纸供应商。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供应墙纸。2018年5月14日,双方就货款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98,951元。截止本案庭审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1,500元,尚欠167,451元迟迟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孙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墙纸供应商,原、被告经互联网认识。2018年2月起至2018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供应墙纸若干。双方的交易模式为:由被告在淘宝上出售墙纸,根据淘宝订单于原告处提货或者由原告代为发货,原、被告于七天结算货款。2018年5月14日,原、被告就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98,951元。欠条出具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1,500元,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167,451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欠条、进货账单、出货账单、货款明细清单。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孙某在收取货物后,应按约支付货款。现其拖欠原告徐英文的货款未付,显属违约,应立即支付原告徐英文货款。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英文货款167,4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49.0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209.02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邵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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