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
被告:上海咏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7号1112-1116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平,总经理。
第三人:黄志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东区1119号301室。
第三人:李一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寿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被告及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园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上海咏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志平、李一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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