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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芝兰、樊星星等与叶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芝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系受害人樊国纯之妻。
原告:樊星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受害人樊国纯长子。
原告:樊红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昌县。系受害人樊国纯次子。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行伟,孝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标的款项、代为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叶某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应诉、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代表人:史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重新鉴定、代为选定鉴定机构、代为上诉。

原告徐芝兰、樊星星、樊红星与被告叶某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芝兰及徐芝兰、樊星星、樊红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行伟、被告叶某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芝兰、樊星星、樊红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9882.8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0日5时00分左右,三原告亲属樊国纯驾驶鄂K×××××号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孝昌县古城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中实花园”小区门前路段处时,与对向叶某交驾驶的鄂K×××××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樊国纯受伤后经孝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已由孝昌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被告叶某交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鄂K×××××号机动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之规定,被告各方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双方根据事故责任分担。本案因被告叶某交与受害人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被告叶某交只应承担50%。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该车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在其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赔偿应该由被告叶某交承担的50%。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的意见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芝兰、樊星星、樊红星因交通事故致其亲属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2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芝兰、樊星星、樊红星各项损失275803.89元,合计397803.89元;
二、驳回原告徐芝兰、樊星星、樊红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9元,由原告徐芝兰、樊星星、樊红星负担1249.50元,被告叶某交负担124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毅刚

书记员:袁腾建 损失核定及赔偿计算表 单位:元 医疗费29862.77 住院伙食补助50 护理费268 丧葬费51415元/年×6个月=25707 死亡赔偿金29386元/年×20年=587720 处理丧事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3000 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 财产损失2000 合计673607.77 交强险应赔122000 第三者责任险应赔(673607.77-122000)×50%=275803.89 合计275803.89+122000=39780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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