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赵庆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杨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钟绍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锋区税务局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建华区。原告蒋玉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山,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易某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246号。组织机构代码91230200560623759A。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斌,该公司职工。被告内蒙古易某明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246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00000019705。法定代表人徐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斌,黑龙江易某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山东易某明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中段路西高墙王村办公楼内,组织机构代码9137011258990196XQ。法定代表人徐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斌,黑龙江易某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肖瑞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吴洪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杨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赵福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路区。被告袁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隗荫区。被告于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瑞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第三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何某某、赵庆梅、杨洋、钟绍武、蒋玉海诉被告黑龙江易某明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易某明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易某明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肖瑞东、吴洪山、杨威、赵福岩、袁芳、于海燕、第三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何某某、赵庆梅、杨洋、钟绍武、蒋玉海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归档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何某某、赵庆梅、杨洋、钟绍武、蒋玉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何某某、赵庆梅、杨洋、钟绍武、蒋玉海负担。
审判员 付治钧
书记员:叶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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