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曹美雪,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思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鹏壮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张峰先
书记员:马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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