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被告:正定荣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何立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正定荣某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建丽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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